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行业,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作者:靳海涛

  中国经济经过三十年的高速发展,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转折阶段。传统高消耗、易污染、传统型的增长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实现转型升级,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人为本的创新型经济,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指出,坚持创新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因此,不断加快推进创业投资民族品牌的崛起,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特别是发挥创业投资对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积极作用,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创业投资的作用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经济改革大潮,推动了创业投资在我国的萌生和发展。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创业投资经历了各种坎坷,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产出与就业

  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是中小企业,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就是对我国经济最有力的支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融资是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成中小企业长期投资、促进中小企业资本形成和资本扩张的便捷、高效方式。

  (二)支持自主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

  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资本高度密集型活动,从基础研究、实验开发,再到成果转化,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科技产业、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的互动机制,不断发现并推动了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高质量、高回报率的新兴企业经过创业投资的支持保持快速发展并成功上市,增加了资本市场的投资价值,形成了对场外资金流入资本市场的强大吸引力,也增加了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极大的推动了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推动新兴产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

  高耗能、易污染、传统型产业占我国经济的主导地位,新兴产业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需要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业投资以投新兴产业为主,而我国传统性的企业大多面临转型升级,这就需要创业投资积极介入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的历史使命。创投的活跃,有利于中国经济现状和资本市场现状的改变。

  (四)促进投融资平台形成,实现资本聚集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全社会投资意识的不断增强,相关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缺乏便捷的渠道。通过政府引导,创业投资能够带动我国的民间资本投资于各个阶段各个行业的中小型企业,进而促进各类型市场主体资本相结合的投融资平台的形成。

  (五)降低金融系统风险,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创业投资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系统风险。目前我国金融市场间接融资比例过高,金融体系缺乏弹性,不利于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运用创业投资为企业进行直接融资,可以有效地在市场基础层面上降低金融系统风险,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弹性和活力,使金融资源配置更富有效率。

  (六)完善企业公司治理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社会公信力和估值

  创业投资在为创新企业提供大量资金的同时,也促使其迅速建立健全适应市场需要的公司治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创业投资对企业形成的监督管理,会提高企业的社会公信力,进而提升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评估,这些因素逐渐转化成企业的竞争优势。

  二、我国创投行业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不明确

  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各国都加强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欧美国家监管的核心理念主要为:第一,保护小型投资者,保护普通公众免受欺诈和蒙受损失。第二是防范金融体系风险,增强注册监管。第三是各部门分工协作监管,多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由于对创投行业的相应监管法律法规比较模糊、行业自律机制还存在许多的空白、以及出现了多头混乱监管的情形,,使得监管部门对大部分的创投基金无法实行实质监管。

  (二)缺乏行业自律

  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创投行业的自律在行业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创投行业成立了全国性的协会、部分地区也成立了地区性的行业协会,但从总体上看,行业协会的发展还比较缓慢,行业协会的自律效果还需提高。

  (三)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创业投资的从业人员虽然经过数年的发展和壮大,不管从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一个飞跃,但是管理水平尚处于较低的阶段,还存在着职业操守不足、诚信较差、擅自挪用资金、内幕交易、非法操纵市场、资金来源不合法、缺乏风险管理等现象。

  (四)鼓励扶持政策的落实存在不确定性

  我国很多城市都出台了对创业投资的鼓励扶持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的政策落实存在不确定性。以下仅举几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及《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而实际情况是,仅有少数企业能够获得抵扣。主要原因在于无可行的具体操作办法、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不明确、审批各环节往往只能凭个人理解办理、汇算清缴前常难获批。

  2、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创业投资成功的项目只能是少数,任何一个创投企业经营数年之后,必然有失败项目形成部分投资损失。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该部分财产损失应当一次性扣除。但是财产损失扣除时的审批进度是个难题。

  3、股权投资企业及有限合伙制企业税收问题。一般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方式纳税。目前,各地的LP的个税率基本处于同等水平,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但GP的个税率在各地存在较大差异。

  4、个人投资未上市股权,遇到上市后取得所得全额征税的问题,且无法对失败项目进行抵扣。

  三、对创投行业发展的建议

  1、建议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创投基金管理人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强化创投基金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创投基金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风险管理。

  2、建议整个行业上下游之间加强互动交流、协调发展。整个创投行业要想成为大巨人,行业上下游之间要加强互动交流,协调发展,不但要对各自的领域精通,也要能全局把握整个资本市场的脉搏。

  3、创投机构要增强增值服务能力,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创投机构一定要有增值服务能力,通过服务解决投资、退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提升盈利水平。

  4、进一步完善鼓励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尽快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以便于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例如,对于税收抵扣和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建议出台实施意见、明确和简化申报资料、加快审批。对于个人投资未上市股权,上市后取得所得全额征税问题,建议在IPO价格到卖出价之间进行免税,并设法进行失败项目抵扣。对于GP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全国性行业协会就此进行专题汇报,形成统一的行业意见,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