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4期(总第1009期)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科协〔20174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青年科技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协制订了《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7年616

  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青年科技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年科技奖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及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青年科技奖的申请、受理及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四条 青年科技奖奖励的对象为在深圳工作,为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较大影响的自然人。

  第五条 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用于申请奖励的主要工作业绩是在深圳市完成;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申请人或所在的深圳机构。

  第六条  申请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一定影响;

  (二)申请人是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创立者,所在企业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方面具有显著的创新性,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行业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或申请人是大中型科技企业的主要骨干,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各类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青年科技奖:

  (一) 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 申请人已获得了科学技术奖励市长奖或在同一年度同时申请了市长奖;

  (三) 近3年内有学术不端、知识产权纠纷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 申请人近5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 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者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的工作业绩属于合作完成的,申报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九条 青年科技奖的申请采取自行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市科协每年发布青年科技奖的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及受理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协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协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可根据申报数量分初评、集中答辩评审两个阶段。申报数量较少时,可以直接进入集中答辩程序。有必要时可增加现场考察环节。

  第十四条 初评由专家组根据书面申报资料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投票方式产生进入第二轮评审的推荐名单。市科协根据专家的推荐名单,确定进入集中答辩评审的名单。

  第十五条 在集中答辩评审阶段,专家组采取定性评价方式,产生推荐授奖名单,并形成定性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对出具的意见负责,并在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市科协根据专家集中答辩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励名单。

  第四章 公示

  第十八条 市科协将青年科技奖拟奖励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奖励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市科协作为青年科技奖管理单位负责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意见报奖励办。

  第五章 授奖

  第二十条 青年科技奖授奖人数每年不超过8名,每名奖金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616日起施行。